继在全市掀起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之后,重庆市建设“平安重庆”再出新招。《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今日获重庆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该《草案》显示,重庆市将在三年内投入20亿元,新建视频镜头183919个,升级改造视频镜头188970个,到2012年底,全市视频镜头总量达到49.7万个,重庆城市管理和治安防控能力得到显著提高。
2006年7月,重庆市在全国率先出台了《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办法》实施3年来,共在全市公共区域安装了31万个摄像头。这项措施的施行在促进城市管理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同时,也暴露出了缺乏统一标准、资源共享不足、建设维护滞后、使用程序不规范、隐私权保护不明确等问题。为适应建设“平安重庆”新形势的需要,进一步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震慑作用,重庆市决定对《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修订后的《草案》明确,将由公安机关会同发展改革、经济信息、交通、市政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视频系统建设规划,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城市的主要出入口、大型广场和城市道路的重要路段、重要交通路口等公共场所和区域的摄像头,由政府组织建设和维护;其他应当建设公共视频系统的公共场所和区域,由所有者与使用者或经营者约定建设和维护的责任主体,没有约定的,由所有者负责;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区域建设公共视频系统。
《草案》结合城市管理和治安防控的需要,规定了国家机关和电台、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单位的要害部位,电信、邮政、金融单位和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单位的要害部位等10类应当建设公共视频系统的公共场所和区域。同时规定了下列6类场所和区域禁止安装摄像头:旅馆和饭店客房、娱乐场所包房;集体和个人宿舍;浴室、更衣间、卫生间、哺乳室等;金融、保险、证券机构内可能泄露客户个人信息的操作区域;选举箱、投票点等附近可以观察到个人意愿表达情况的区域;其他涉及个人隐私的场所和区域。
按照《草案》规定,擅自建设或在禁建区域内安装公共视频系统的,将由公安机关责令拆除,据不拆除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拆除。单位设置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个人设置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重庆市公安局长王立军介绍,重庆市此次视频系统建设的总投资约为20余亿元,其中,市、区(县)两级财政投入约占总投资的37%,其余资金将通过引入市场机制调动社会力量解决。到2012年底,重庆全市视频镜头总量将达到49.7万个,届时,全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将实现整体布局网络化、局部区域闭合化、重点路口全摄入、重要部位全覆盖。